(2017)苏0621民初2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中、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建中,XX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141号之二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埕铭,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建中,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XX,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建中、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正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