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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伊特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伊特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09号原告: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33861-3,住所地河东区东局子水厂北。法定代表人:刘春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权,天津启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伊特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56174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南坨村。法定代表人:何爱军,总经理。原告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伊特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伊特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天津市津环阳光塑料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