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250号2幢四层B406室。法定代表人钟凯。委托代理人:杨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庄胡支路67号第五幢。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苏新龙,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6)京仲调字第029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康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69,38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2,74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经营地、财产所在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且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被执行人为宝星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街坊XX丘房地产已被该院相关案件正式查封。本案在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20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地产。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293号仲裁调解书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俊审判员 王斌.审判员 康邓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