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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与高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高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公园路原环卫局*楼。负责人:王玉兰,职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杰,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上诉人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高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高杰在剑桥儿童英语��育中心担任行政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的学费、书费等存入自己的账户中,进行营利活动,在其擅自离职后,下欠学费、书费共计9481.7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为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加高杰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却以高杰占有资金的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为此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杰返还非法占有的资金,赔偿损失,但一审法院又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导致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不知去什么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杰的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那么也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依法对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的诉讼请求不当。2.高杰在担任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行政管理人员期间,与他人串通,利用其掌握的学生信息,挖走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正在培训的学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便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同意高杰离职,也不影响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错误。高杰辩称,不存高杰侵占、挪用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财物的事实,双方虽然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并未向高杰支付补偿金,也不存在高杰挖走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学生和老师的情形。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杰返还在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担任财务人员时侵吞的财物9481.70元;2.判令高杰承担在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担任财务人员时挪用资金的各类损失5000元;3.判令高杰承担违反劳动合���竞业禁止条款的违约金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29日,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与高杰签订了《剑桥英语中心聘任合同书》,该合同书中对合同类型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进行了选择,后双方再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聘用高杰后,高杰在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处担任行政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分班、编班、制作工资表等工作,并将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所收的学费存入高杰的个人账户。2016年5月20日,高杰向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提出辞职,2016年5月26日,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负责人王玉兰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同意辞职”,双方于同年5月27日进行了办理交接手续。2016年7月14日,高杰受聘于李菊琴开办的新概念教育中心工作。2016年9月7日,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起诉高杰要求判令高杰返还在剑���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处担任财务人员时侵吞原告的财物9481.70元;判令被告返还在原告处担任财务人员时挪用资金的各类损失5000元;判令高杰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的违约金50000元;并要求高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高杰受聘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处担任行政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分班、编班、制作工资表等工作,并兼职财会方面的工作。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陈述高杰在工作期间”违反学校财务制度收取现金不入账,挪作他用牟取不正当收入。自2014年5月至今先后挪用学校学费、书费48次,金额527951元”等请求判令高杰返还在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处担任财务人员时侵吞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的财物9481.70元;判令高杰返还在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处担任财务人员时挪用资金的各类损失5000元。该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处理���范围,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应以高杰侵吞、挪用资金的事实向有管辖权机关另行主张权利。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以高杰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规定,高杰承担违约金50000元。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高杰”挖走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的三名在教员工和122名在读学生,另行开办与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性质相同的新概念教育中心”的事实,且高杰的辞职系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同意的,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高杰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要求高杰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主张其曾就高杰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就其要求高杰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高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其资金,要求高杰返还侵占的财务和挪用资金给其造成的损失。因高杰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可再行诉讼��张权利。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主张高杰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竞业禁止等条款,要求高杰承担违约金,该请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退还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上诉人剑桥儿童英语教育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尚晓霞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