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贾昌苹与陈久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昌苹,陈久林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504号原告:贾昌苹,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陈久林,男,51岁,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贾昌苹与被告陈久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现原告贾昌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昌苹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贾昌苹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