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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贾昌苹与陈久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昌苹,陈久林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504号原告:贾昌苹,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陈久林,男,51岁,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贾昌苹与被告陈久林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现原告贾昌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昌苹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贾昌苹负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