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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枣庄三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三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刚,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械厂,枣庄市热力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三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花园社区二楼。法定代表人:孔宪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庆汉,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刚,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械厂,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长兴路2号。负责人:靖大鹏,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中,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枣庄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张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伟,男,该公司营业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家振,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枣庄三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物业)因与被上诉人贺刚、原审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械厂(以下简称枣矿机械)、枣庄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力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贺刚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贺刚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认定是因上诉人未关闭房屋供热管道而导致管道破裂没有事实依据。供热管道是否关闭与被上诉人房屋内管道破裂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未关闭阀门则被上诉人房屋内暖气管道热水会循环流动,暖气包不会裂开,如果关闭了阀门,贺刚财产受损失是由于其房屋管道劈裂,管道内原存留的积水流出所致,与上诉人没有关系。贺刚因其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曾报停供暖,未交纳暖气费,上诉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供暖季开始时将通往贺刚房屋内的阀门关闭,已经尽到了作为小区供暖管理者的义务。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房屋内的供暖管道进行了管理和维护,而用户房屋内供暖管道的使用和管理由用户自己负责。贺刚对其房屋内的暖气管道具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其陈述财产受损是由于房屋内的暖气管道破裂漏水所致,应当由贺刚自己承担责任,与上诉人无关;2.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贺刚对于本案受损财产拥有合法权益,即使贺刚对受损财产有合法权益;3.贺刚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应当采用法院评估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组织相关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对贺刚的财产损失进行评定,最终由于不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评估财产损失范围依据现有资料无法确定,法院技术室将鉴定委托评估工作退回,这是法院对于评估工作的最终意见。既然本案不能进行鉴定,那么贺刚单方面委托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定程序,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更重要的是贺刚重新鉴定行为根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鉴定程序通则》有关重新鉴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鉴定程序通则》第31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照上述两个规定,本案根本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贺刚自己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评估报告作出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被上诉人贺刚常年报停供暖,其与上诉人不存在供热合同关系,本案定性为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分成,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贺刚辩称,1.被上诉人于2011年起就已经报停供暖,上诉人应按照约定关闭该房屋供热管道,2016年1月27日前因未关闭该房屋供热管道而导致管道破裂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三力物业承担;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在征得法庭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最后的评估结论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被上诉人已经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三力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枣矿机械辩称,1.三力物业承揽了关于供热的全部管理、维护业务,并且由三力物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业主收取暖气费,开具收据。贺刚所在的小区的供暖是分户控制,每户控制阀钥匙是由三力物业管理掌控,枣矿机械不能决定控制阀的开关,枣矿机械不应当承担责任;2.贺刚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其对室内供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之责,造成财物损坏的根本原因是室内管道封闭不严、存在损坏。贺刚对于造成的损失是有自己的过错的;3.贺刚提交的鉴定结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程序违法,鉴定依据错误。热力公司陈述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驳回贺刚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贺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630元、交通费180元、资料费50元、财产损失费11744元,合计13604元;2.本案评估费用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贺刚位于枣庄市中区广济路广济小区13排6号房屋的供热由三力物业负责管理。2016年1月27日,因通向原告房屋内的供热管阀门未关闭,原告房屋内暖气管道破裂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另查明,原告位于枣庄市中区广济路广济小区13排6号房屋供热的管理与维护由第一被告枣矿机械负责,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供暖承包合同,由第二被告三力物业负责管理维护原告位于枣庄市中区广济路广济小区13排6号房屋的供暖并收取取暖费。再查明,原告自2011年冬季开始报停其位于枣庄市中区广济路广济小区13排6号房屋的供热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该院提交申请对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广济路广济小区13排6号的房屋因主管道未关闭导致漏水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2016年8月11日法院技术室作出《退案说明》,内容:“2016年8月11日我室收到山东兴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退函:“……依据贵院提供的质证笔录所述,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不予认可。我们认为本次评估财产损失的范围依据现有的资料无法确定,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特将此鉴定委托评估工作退回。”原告自行委托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京百汇评字(2016)第D-109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贺刚委估资产值为11744.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自2011年冬季开始即报停其位于枣庄市中区广济路广济小区13排6号房屋的供热至今,被告应按约定关闭该房屋的供热管道,因未关闭该房屋的供热管道而导致管道破裂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负责管理维护的第二被告三力物业承担,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枣庄热力总房屋供热管道的管理与维护不属于第三被告枣庄热力总公司,故该院对于原告主张第三被告枣庄热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该院申请对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广济路广济小区13排6号的房屋因主管道未关闭导致漏水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因该院委托的山东兴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本次评估财产损失的范围依据现有的资料无法确定,评估工作无法进行。对于原告在此情况下自行委托的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京百汇评字(2016)第D-109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的资产价值11744元以及为此支付的评估费2000元,该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资料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枣庄三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贺刚物品损失11744元及评估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机械厂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枣庄三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的答辩以及原审被告的陈述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三力物业应否对贺刚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对于贺刚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对于焦点问题一,贺刚自2011年冬季开始报停涉案房屋的供热至今,2016年1月27日因通向贺刚房屋内的供热管道阀门未关闭,暖气管道破裂漏水给贺刚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三力物业对涉案房屋的供热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其应对贺刚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焦点问题二,贺刚为证明其具体的损失数额,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三力物业不认可该评估结论,对此负有提交反驳证据的义务。虽然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工作被退回,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贺刚提交的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在三力物业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贺刚提交的评估报告认定贺刚的财产损失数额为11744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确认。综上,三力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枣庄三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文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