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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玥,章宏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监6号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原审被告王玥,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章宏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原审被告王玥、章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明审判员  刘 学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