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玥,章宏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监6号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原审被告王玥,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章宏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原审被告王玥、章宏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明审判员 刘 学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