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陈恩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陈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南路中亭街利生苑A区2号楼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0364G。负责人:林坚英。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苏少奇,均系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恩贵,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陈恩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陈恩贵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其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