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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清怀、贺红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田清怀,贺红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539号原告: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浩鹏。委托代理人:董双城。被告:田清怀。被告:贺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清怀、贺红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退付原告庆阳万众实业有限公司245元。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