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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建设、王小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建设,王小洲,李艳玲,冯建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499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设,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王小洲,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艳玲,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冯建立,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建设、王小洲、李艳玲、冯建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英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