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付晓华与鲍作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晓华,鲍作将,鲍海英,黄体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晓华,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鲍作将,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鲍海英,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体努,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苍南县。付晓华申请鲍作将、鲍海英、黄体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晓华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82执4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