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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驰骋、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驰骋,张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305号申请执行人:马驰骋,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回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XX,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勇、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勇、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有冻结的工资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2月份起扣留被执行人XX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另案冻结的工资款收入每月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