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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国兵、何艳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兵,何艳艳,章巧雯,陈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国兵,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艳艳,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章巧雯,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新法,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国兵与被执行人何艳艳、章巧雯、陈新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浙0782执108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章巧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巧雯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