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光造与陈盛暖、周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造,陈盛暖,周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735号原告:潘光造,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盛暖,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周月虎,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潘光造与被告陈盛暖、周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光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潘光造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