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杨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杨原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32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住孟州市产业聚集区。委托代理人:刘战红、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原建,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杨原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杨原建,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XX的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海军对被告杨原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退还原告张海军。审 判 员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