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哲峰与被执行人张翔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哲峰,张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690号申请执行人白哲峰,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铁路公安处干警,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张翔宇,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铁路公安处,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2017﹞黑02**执69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7﹞黑02**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措施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人白哲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6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