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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金荣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荣,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995号原告:宋金荣,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建,男,30岁,住河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金荣与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金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金荣撤回对被告刘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宋金荣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鑫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