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庆才、张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庆才,张福军,刘忠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742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本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该联社职员。被告:曾庆才,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张福军,男,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刘忠昌,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农民。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庆才、张福军、刘忠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协商一致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庆才、张福军、刘忠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协商一致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庆才、张福军、刘忠昌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曾庆才、张福军、刘忠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