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仁也与重庆盛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也,重庆盛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388号原告:刘仁也,男,汉族,1946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仁全,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盛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圣泉福桥村刘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0542220K。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也诉被告重庆盛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仁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刘仁也负担。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