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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破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破字第22-7号申请人: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管理人。2017年5月24日,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核查,债务人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151690元,而同期破产费用需支出247576.8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依法予以终结破产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外贸包装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任万富审判员 杨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