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醒彪与唐相光、王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醒彪,唐相光,王尚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384号原告:何醒彪,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唐相光,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王尚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法定代表人:刘刚亮。原告何醒彪与被告唐相光、王尚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罗彩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醒彪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醒彪撤诉。案件受理费4206.44元,减半收取计2103.22元,由原告何醒彪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麦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