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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醒彪与唐相光、王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醒彪,唐相光,王尚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384号原告:何醒彪,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唐相光,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王尚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法定代表人:刘刚亮。原告何醒彪与被告唐相光、王尚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罗彩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醒彪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醒彪撤诉。案件受理费4206.44元,减半收取计2103.22元,由原告何醒彪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麦镇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