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0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王利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9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辉,男,1991年6月22日,系无无,地址:肃州;涉嫌危险驾驶罪。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辉、、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王利辉、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利辉、犯,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员张兴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谢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