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平、李莲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宝平,李莲芳,杨帆,陈宝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590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宝平,男,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莲芳,女,生于1971年9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杨帆,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陈宝胜,男,生于1988年5月11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平、李莲芳、杨帆、陈宝胜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宝平、李莲芳、杨帆、陈宝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何子飞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