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王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王翠,丁前金,沈念祥,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异19号异议人申请人(被执行人):沈念祥,女,1969年07月0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69********,汉族,居民,住武夷山市星村镇黄村村凤行*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徐开明,董事长。被被执行人: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迎宾大道东方明珠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丁前金,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东方明珠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翠,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翠,女,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丁前金,男,1977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沈念祥,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汪芹,女,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灌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河担保公司)诉被执行人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流世家)、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王翠、丁前金、沈念祥、汪芹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念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异议人沈念祥的执行委托代理人与本院谈话材料中载明,对本院执行案件本人没有异议,只是为了拖延执行时间。且在异议申请书中称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异议的范围。故对其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沈念祥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陈 健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