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4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与梁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梁文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753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解放街一路**号。负责人:陈邦华,主任。被告:梁文友,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诉被告梁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