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0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龙斯平与重庆市北碚区斯旭机械厂、龙斯菊、颜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泽明,文泽均,刘作芬,康中木,陈台进,周建兵,龙斯平,蒋文殊,龙斯菊,重庆市北碚区斯旭机械厂,颜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476、3477、3740号(2016)渝0109执3741、3739、3008号(2017)渝0109执104、197号申请执行人文泽明,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文泽均,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刘作芬,女,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康中木,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陈台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周建兵,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龙斯平,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蒋文殊,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龙斯菊,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斯旭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柳北支街,组织机构代码:78422180-4。被执行人颜泽云,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康中木、周建兵、龙斯平、蒋文殊、文泽明、刘作芬、陈台进、文泽均申请执行重庆市北碚区斯旭机械厂、龙斯菊、颜泽云民间借贷纠纷八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1825、1826、1828、1740、1742、1233号、(2015)碚法民初字第08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执行案款20124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04、197号、(2016)渝0109执3476、3477、3740、3741、3739、3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