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丰都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彭广忠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0行审17号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三支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430A。法定代表人李明桦,主任。被执行人彭广忠,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丰都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1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彭广忠与其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数月,未落实补救措施,于2014年2月4日违法生育一女。据此,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12月28日对彭广忠作出丰都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1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38900元。同时告知其��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未缴纳,则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的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并于同年12月30日向其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彭广忠不服,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渝0102行初34号行政判决:驳回彭广忠的诉讼请求。彭广忠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渝03行终13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广忠不服终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渝行申57号行政裁定:驳回彭广忠的再审申请。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丰都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1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2、(2016)渝0102行初34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3、(2016)渝03行终135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4、(2017)渝行申57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彭广忠作出的丰都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1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业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彭广忠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丰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彭广忠作出的丰都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1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即强制执行彭广忠社会抚养费138900元及其滞纳金(滞纳金自2016年1月30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标准加收,其总额不超过社会抚养费本金)。审 判 长 杜海林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