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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屹与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屹,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797号原告:高屹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陶叶,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丰,新疆邦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娟,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传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屹与被告乌鲁木齐市祥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高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屹撤诉。案件受理费12627.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313.51元,由原告高屹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6313.51元。审 判 长 张 熠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人民陪审员 周建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