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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传东与毛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东,毛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92号原告:梁传东,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毛明明,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东与被告毛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08元,由原告梁传东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李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