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传东与毛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东,毛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92号原告:梁传东,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毛明明,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东与被告毛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传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08元,由原告梁传东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李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