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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开红、刘素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开红,刘素芹,王文,谢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田开红,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素芹,女,1971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文,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平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田开红与刘素芹、王文、谢平安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素芹、王文、谢平安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鄂0528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素芹、王文、谢平安银行存款5408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