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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观宏与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观宏,陈文兵,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474号原告:刘观宏,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兵,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跃飞。被告: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晓伟。原告刘观宏与被告陈文兵、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刘观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观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观宏负担。审判长 张 端审判员 邓红霞审判员 石定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