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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志强、王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25号申请人:孙志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宇,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孙志强与被申请人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志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孙金祥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