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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裴启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裴启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912号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649552409。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启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启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