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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轲、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轲,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轲,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平,女,汉族,1957年10月31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新七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刘跃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沙沙,女,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辉,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轲、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轲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平,上诉人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被上诉人周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轲、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王师斌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