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卞桂云与被执行人孙明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桂云,孙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卞桂云,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水泥厂北工房*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孙明利,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鲖城镇平安庄行政村平安庄自然村。申请执行人卞桂云与被执行人孙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卞桂云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皖122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明利支付卞桂云货款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明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