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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义森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森,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847号原告:李义森,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5-1。法定代表人:叶星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秋明,该公司员工。原告李义森与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义森因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义森撤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李义森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