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庞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庞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02民初35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佑平,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达州市达川区人,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庞佑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被告庞佑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庞佑平支付欠款52919.4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291.99元;3、判令被告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时止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付滞纳金;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垫富宝公司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原告在垫付宝网上推出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会员加油、换件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2015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06057352685/川南充22900015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原告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下欠原告52919.42元,应还违约金5291.99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垫富宝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庞佑平身份证复印件;2、《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授权书;3、被告出具的承诺函、行驶证复印件;4、交易明细;5、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催款短信。被告庞佑平辩称,1、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原告所谓的合同纠纷;2、原告从事贷款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属非法经营,应当移送公安侦查;3、原告仅出借36000元给被告,而非原告称的借款52919.42元,是原告违约在先;4、庞佑平与达州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达县顺捷运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5、被告与达州市达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廖强、杨春雷无真实消费关系,不存在原告所称替被告还款;6、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后将银行卡交给原告,银行卡的密码也交由原告设置,原告让被告在相关协议签字,被告对协议情况不知情,都是原告具体经办,应当追加达州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达县顺捷运业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被告庞佑平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2014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对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企业进行投资。2015年6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庞佑平(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1、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站提示。2、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3、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进行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4、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第一条总则:1、甲乙双方一致协议共同签署本合约,以及乙方在垫付宝网站上点击确认的《垫付宝服务协议》、《垫付宝授信规则》、《垫付宝账户使用规则》、《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及网站公示的各项规则、各项标准均是本合约不可侵害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已知悉且同意甲方可以就垫付宝网站上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进行修改,自愿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3、乙方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乙方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乙方应还款项: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照足额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账单日至最后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0.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第五条交易:2、乙方自愿承担在垫付宝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垫付宝账户权限仅限乙方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乙方妥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垫付宝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第六条其他:2、甲方有权就乙方垫付宝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进行电话沟通并录音,乙方同意电话确认的内容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确认不可撤销或改变,并可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留存或向相关机构提供。3、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一划两份,在达州市圣泰春运输有限公司签署。”原告在合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被告庞佑平在合约上签字捺印,赵国栋作为见证人签字捺印。当日,庞佑平出具授权书(LS6)、(LS7),内容为:本人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借记卡,户名:庞佑平,卡号:621XXXX01。用于庞佑平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还款事宜。我同意由垫富宝公司从本人上述借记卡中扣划相应款项至垫付宝公司指定账户。达县顺捷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垫富宝公司出具《承诺函(LS11)》,内容为:基于庞佑平(以下简称用户)与贵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该用户的运营车辆:(主车车牌号:川S602**,车架号:LZFF25M49BD212192,以下简称“经营车辆”),以我公司名义登记上牌,但实际为该用户在我公司分期付款购车或租赁车辆或挂靠车辆。我公司自愿做出如下承诺:我公司不可撤销地保证:在签署本承诺函后,用户尚未偿还完毕《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发生的垫付款,未经贵公司书面许可,我公司不为该用户办理车辆转出、转籍过户手续,否则,造成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庞佑平向原告出具《承诺函(LS1—1)》,内容为:本人对挂牌公司出具的《不可过户承诺函》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自愿配合执行《不可过户承诺函》,同意将车辆川S602**号车抵押垫款方,如果本人不按时足额向垫款方还款,垫款方有权扣留经营的车辆,且本人同意垫款方无需通知本人即可对经营车辆进行处置,经营车辆的处理价款和方式由垫款方自行决定。同日,达州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分别就川S380**号、川S688**号车向垫富宝公司出具同样的不可过户承诺函。庞佑平也就川S380**号、川S688**号作出同样的承诺函。事后,被告庞佑平于2015年6月19日10时56分在商户杨春雷处消费30615元。原告于被告消费同时向被告庞佑平留存手机1838149****发送发生交易的短信:“尊敬的庞佑平,你好:你与商户杨春雷于2015年6月19日10时56分进行的交易,订单编号为100000000,429511,交易金额为30615元,如有问题请及时致电24小时客服热线4001008899,动态密码有效期为15分钟,密码过期失效后,须重新获取。您将支付密码告知商户杨春雷后,垫付宝将垫付款项,该笔交易完成,您须按期还款”。交易完成后,原告再次向被告该手机发送交易完成的短信:“尊敬的庞佑平,你好:你的付款订单100000000429511已于2015年6月19日11时06分完成,金额为30615元。如非本人操作或有异议,请及时致电24小时客服热线,如确认本次操作请忽视。查看详情请登陆垫付宝空间。”同日,庞佑平又分别在廖强、达州市达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消费12483元、9902元,原告亦根据消费时间和金额向被告发送同样的动态密码及消费信息。2015年7月19日8时8分,原告向被告手机发出催款短信:“尊敬的庞佑平您好,你本期欠款53000元,请在还款日26号中午12点前确保你中国储蓄银行尾号为4301的银行卡余额充足。”被告收到短信后未还款。后原告将被告庞佑平的中国储蓄银行尾号为4301的银行卡余额80.58元自动扣完。同时查明,垫付宝网站发布《垫付宝交易规则》、《垫付宝还款规则》等。其中交易规则中载明:会员使用垫付宝在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手机、安全码及手机收到的动态支付密码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垫付宝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垫付宝将按月向会员提供网上账单。会员收到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垫付宝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还款规则中载明:账单日是指您的垫付宝账户每月生成账单的特定日期。最后还款日是指账单日后的第八日,是您当期生成账单应还款金额的最后还款日期。超过最后还款日,如您未足额还款或未还款,垫付宝将按《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向您收取违约金。垫付宝在交易发生后的账单日当日生成当期账单,你须在当期账单日后的最后还款日前将垫付宝替您垫付的交易款项全额归还垫富宝公司,若您未能按时及足额还款则视为违约。如您违约,则须按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垫付宝支付违约金,以后还款应优先还本金,再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庞佑平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约,约定被告庞佑平在原告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先行垫付,庞佑平在账单生成后八日内偿还。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约及函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被告庞佑平消费后原告依照合约向被告庞佑平发送欠款和催收通知,截止2015年7月19日被告共产生欠款53000元,并要求其于2015年7月26日前偿还,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扣除被告的银行卡余额80.58元后尚有52919.42元未还,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认可达州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达县顺捷运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过户承诺函,故被告称与达州市锦程运输有限公司、达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达县顺捷运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要求追加三公司的答辩理由不成立。被告消费后原告根据被告预留电话号码通过短信向其发送动态密码、交易地点、交易金额,后消费商家根据被告提供的动态密码完成交易,故被告辩称无真实消费关系不成立。被告在商户处消费,原告履行垫付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约定,被告逾期当月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按欠款额的0.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但当月违约金和延迟履行违约金之和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年利率24%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欠款52919.42元及延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被告庞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