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郑娇妹、李祯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娇妹,李祯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郑娇妹,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李祯宜,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娇妹与李祯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东外路16号东方星城B区10号楼403单元房产已查封,因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为唯一住所,执行该房产涉及到对被执行人安置问题,因而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19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