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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段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55000元执行回并已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