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与宋学黎、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宋学黎,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37号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北1-2层103号。法定代表人: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琴,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学黎,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校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学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宋学黎、郑州��泰源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计1521元,由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