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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与宋学黎、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宋学黎,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37号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三环北1-2层103号。法定代表人: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琴,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学黎,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郑州市泰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校庄村。法定代表人:宋学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宋学黎、郑州��泰源商砼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计1521元,由原告厦工机械有限公司管城销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