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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大兴安岭利越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大兴安岭利越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09号原告:刘金龙,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兴安岭利越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加阿公路北侧。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大兴安岭利越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中伟审 判 员  沈洪艳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