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纯与高文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纯,高文考,刘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刘纯,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文考,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俊萍,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纯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文考、刘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文考、刘俊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刘纯偿还借款本金204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60元、执行费11460元。现申请人刘纯与被执行人高文考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文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刘纯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60元、执行费114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