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204号原告:乔某某,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职工。被告:周某某,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雷小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平代理审判员 吴 凤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