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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204号原告:乔某某,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职工。被告:周某某,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雷小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永平代理审判员  吴 凤人民陪审员  马 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