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但勇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但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负责人邓军,行长。被执行人但勇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提督支行与但勇兵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年4月20日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6487.39元及执行费4347.31元。因被执行人但勇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但勇兵的银行存款30083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