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燕明与闭会东、樊成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明,闭会东,樊成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民初622号原告:郭燕明。被告:闭会东。被告:樊成英。原告郭燕明与被告樊成英、闭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闭会东、樊成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燕明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闭会东、樊成英给付原告郭燕明货款12861元及利息675.2元(按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2.625%的标准,从2014年11月3日起计至2017年4月12日止);2、被告闭会东、樊成英支付原告郭燕明误工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闭会东、樊成英负担。被告闭会东、樊成英未进行答辩。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3年4月12日,被告攀成英、闭会东签订一份《合伙经营丝厂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攀成英)出资100万元及广西鹿寨福源茧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茧站生产场地和生产设施,并占55%股份;乙方(被告闭会东)出资300万元,并占45%股份;合伙期限为四年,从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利润按股份分红,亏损按股份承担责任,等等。2、2014年10月15日,二被告合伙经营的丝厂收购原告蚕茧889斤,货款共计16446元,当时未付货款,只开具了一张“鲜茧收购单”交原告收执,之后二被告付了10000元给原告,尚差6446元至令未付。3、2014年11月3日,二被告合伙经营的丝厂收购原告蚕茧366斤,货款共计6415元,当时未付货款,也开具了一张“鲜茧收购单”交原告收执,该笔货款至今未付。以上二次购货,二被告尚差12861元至今未付给原告。本院认为:1、被告闭会东、樊成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决。2、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闭会东、樊成英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被告闭会东、樊成英系合伙关系,依法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闭会东、樊成英给付尚欠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二被告支付误工费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闭会东、樊成英给付原告郭燕明货款12861元,支付利息67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郭燕明要求被告闭会东、樊成英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郭燕明负担6元,被告闭会东、樊成英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茂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