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杰等与被执行人吴宇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海林,牛飞,吴宇豪,吴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95年9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海林,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牛飞,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宇豪,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秀斌,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张海林、牛飞与被执行人吴宇豪、吴秀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宇豪、吴秀斌已将本院(2014)山刑处字第9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刑初字第9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