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第七居民组与卢文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375号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第七居民组,男,1941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593314****法定代表人:卢文祥卢文华,男,1956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517675****卢金,男,1958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373034****胡珍,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393248****李桂凤,女,1945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373034****卢志华,男,1944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373034****卢玉明,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870334****刘桂珍,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373034****杨海珠,男,1940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373034****王玉华,男,1950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桥东村*组,联系电话1373034****平泉县小寺沟���桥东村第七居民组申请卢文华等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6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69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