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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与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35-3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107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