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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444号原告: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胡宏云。委托代理人:刘盼盼,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大亚湾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37元,由原告惠州市中天海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薛银标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