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福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福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民初737号原告: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南路文昌镇*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福财,男,生于1973年1月29日,回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福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茜、被告赵福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调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044.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称为”中卫市创发房产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经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沙坡头区文萃家园小区房屋原系中卫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3年5月1日,中卫市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原告为文萃家园全部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文萃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分别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文萃家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面积0.45元/平方米.月收取,并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一直为文萃家园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文萃家园9-6号小康楼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2层共137.71平方米。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共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044.9元,按0.45元/平方米.月计。对于被告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在2014年5月进入后在9月份进行楼顶维修的时候,维修工人在楼顶上用大铁锤砸了7、8个小时,砸完后被告家的房顶全部是缝隙,被告就找物业的陆经理,陆经理到被告家看了情况后就让工人停下来。陆经理就向王总汇报后,王总来被告家看了承诺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被告称如果原告不给满意答复,以后任何工作都不配合。原来的物业公司也来被告家看了,后来被告打电话,物业公司都是应付一下也不接电话了。在这期间物业公司只找被告收过一次物业费,被告要求把房顶的事处理掉,再交物业费,之后原告再也没有要求交过物业费。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明确。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和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经核,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被告共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044.9元属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共计2044.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在对楼顶进行维修时将被告家房屋屋顶砸坏的辩解意见,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福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卫市创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044.9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福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彦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霞 来自